交通部預告:自108年1月1日起進出國際商港之國際航線船舶均應使用0.5% m/m低硫燃油或同等減排效應之替代燃料

我國交通部預告:我國將依MARPOL(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)附錄VI(防止船舶污染空氣規則)第14.1.3條及第4條規定,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,我籍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,於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,應採用含硫量05%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。

據IMO統計,船舶年排放SOX量達634公噸,佔全球硫化物總排放量之4%。而船舶在燃燒燃油時所產生的硫氧化物(SOX)在大氣環境中經過一連串之化學變化與光化反應會形成懸浮微粒(PM10、PM2.5),而其若與空氣中之水份結合後,同雨水一同落下,則形成酸雨,而二氧化硫對人體已知的主要危害為刺激呼吸系統,如產生鼻咽炎、咳嗽、呼吸短促、氣管炎、肺炎等。  

國際海事組織(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's, IMO)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(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, MEPC) 2016年9月份會議(MEPC 70)達成幾項重大決議,其決議將於2020年全面實施海運燃油含硫量降低至0.50% m / m(現為3.5%m / m)。船舶硫排放量被規範於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(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, MARPOL)之附錄VI,控制船舶排放之規範包括硫氧化物(SOx)與一氧化氮(NOx)。

目前全球海域之硫物化排放管制區(Sulphur Emission Control Area)有波羅地海、北海、北美、美國加勒比海,其中北海及美國加勒比海二區對氮氧化物(NOX)和碳煙排放亦另有規定。

亞洲水域,如香港早已於2015年7月1日起強制於停泊期間需使用0.5% m/m低燃油品,而大陸交通運輸部也於珠江三角、長江三角、環渤海水域等三處水域設定為船舶排放控制區(ECAS)依時程從2016年1月1日之特定港口起至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水域均實施0.5%  m/m低燃油品管制。當然除中國中央之規範外,地方政府如浙江省江交通運輸廳亦自2018年9月1日起將該省如寧波舟山港、嘉興港等水域亦納入船舶排放控制區,船舶看岸停泊期間使用之燃油硫含量不得高於0.5% m/m。